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等学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工业科技学院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师德失范行为,是指学校教职工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四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平、公正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五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师德失范: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发表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干扰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与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对学生有任何形式的猥亵与性骚扰;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以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或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举报受理和调查
第六条 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一)建立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教师所在部门参与的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党委教师工作部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牵头部门,履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监督职责。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为师德失范行为案件举报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党委教师工作部、纪委、监察处和校工会等相关部门为复核单位。
(二)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如下:
1.涉及思想政治方面的,由党委宣传部受理和调查;
2.涉及干部管理方面的,由党委组织部受理和调查;
3.涉及教育教学方面的,由教务处受理和调查;
4.涉及学术道德方面的,由科技处受理和调查;
5.涉及作风、廉洁方面的,由学校纪委、监察处受理和调查;
6.涉及其他方面或同时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受理和调查。
党委教师工作部应全面掌握学校教职工师德师风建设情况,定期向校党委报告学校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及处理情况。
第七条 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的处理程序
(一)受理。各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应按照上述分工转交责任部门并同时报送党委教师工作部。责任部门认为疑似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应做出受理决定;不属于师德失范行为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回复举报人。
(二)调查。责任部门受理后,应立即确定2名以上人员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工作,可吸收教职工所在部门人员参加。调查过程中,应向被调查的教职工询问情况,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查询相关证据。完成调查后,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向责任部门提交调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过程、事实认定、调查结论等。
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调查组组长负责调查安全工作,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密切关注被调查人思想状态,做好教育引导,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责任部门。
(三)处理。责任部门根据调查组调查结论,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失范行为人是党员的,由组织部提出党纪处分意见,失范行为属于学术范围的,应征求校学术委员会鉴定意见。调查结论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处理意见,或视案件严重程度提交至师德师风委员会审议决定。
(四)送达。责任部门拟定处理文件,经相关程序签发后,送达教职工本人,并通报所在部门,同时抄送党委教师工作部和相关部门。
(五)复议。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自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可向责任部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复议。责任部门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按规定履行复议程序。申诉、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
(六)通报。处理生效后,由责任部门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处理决定。
第八条 教职工受处理期满,在受处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自然解除处理。在受处理期间再次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从重处理。
第九条 相关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第四章 处罚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罚
对发生负面清单所列言行的教职工,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处理,在影响(处罚)期内取消其评奖评优、职称评审、职务职级晋升、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资格,视情节严重程度3-5年内不得申报,并根据情节轻重,按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工资,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需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按第二款给予处分外,还应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
学校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各单位工作考核。各单位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的职责。
第十二条 师德师风建设问责制
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一)问责情形
对各单位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懈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的;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的;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的;
4.对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的;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
6.对本单位出现师德失范行为隐瞒不报的;
7.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二)问责方式
各单位出现上述问责情形,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书面检讨,学校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川工科〔2019〕133号)废止。